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1123执208号
申请人:武汉燃气热力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洪山乡关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8TK8W。
被执行人:罗田汇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970800959。
申请执行人武汉燃气热力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汇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鄂1123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田汇泰燃气有限公司应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武汉燃气热力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071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田汇泰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罗田汇泰燃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经协调,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变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