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6290号 原告:湖南某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某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