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0742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