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2738号
原告:谢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特别授权。
原告谢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