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