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