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7062号
原告:邱某,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