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3执9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莱芜日昇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宝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优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万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本院在执行莱芜日昇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优优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万发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钢城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对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原位于山东宝金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燃气转换设备进行了公开拍卖流拍,经征求本案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以最后流拍价格12万元接收资产折抵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宝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优优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万发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原位于山东宝金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燃气转换设备归申请执行人莱芜日昇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所有。
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