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2778号之一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鼓楼大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03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逵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88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费(含基本水费、不征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共计679652.7元及滞纳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供用水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六艺苑小区供应自来水,多年来被告一直使用原告供应的自来水,虽经原告持续催要,但被告至今也没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清水费。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9月份,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开发建设六艺苑小区需要,与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六艺苑小区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后,2006年8月份原告向六艺苑小区各楼住户收取水费。2014年4月2日,六艺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向原告交付六艺苑小区58***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水费52200元(900元/户×58户);原告当日支付给***人工费13050元。由此可见,本案用水主体是六艺苑小区各***,并非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故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已交纳诉讼费人民币5298.2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顾 伟 人民陪审员  高佑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