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2778号之二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鼓楼大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03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逵泉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88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债权。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鲁0881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已查封的资产进行续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续封事项进行审查实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法冻结被告曲阜市鲁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