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8602行初52号
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芙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就相关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4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