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1民初1564号之一
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园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3J5Q6U。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7207。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计3224元,财产保全费2235.85元,合计5459.85元,由原告衡阳杰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