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8民初720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