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0337352。 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1栋1单元4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72360452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978771。 被告:***,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丰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