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6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459495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6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