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5民初223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紫霞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40.66元,减半收取计44,670.3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