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5民初223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紫霞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云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40.66元,减半收取计44,670.3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