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05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
负责人:陈以平,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刘进,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吴思银,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翁光洪,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49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赐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支路72号-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64546425。
法定代表人:田维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进、吴思银、翁光洪、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赐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705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翼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王孝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税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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