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财保153号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4966,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上场口。
法定代表人:翁明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谭文江,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4-1-18-1。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成国,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书作担保。本院已作出(2019)渝0110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渝0110执保437号执行裁定书准予了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小平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