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5819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上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4966。
法定代表人:翁明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江,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2号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国,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6元,减半收取计8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