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1477号
原告:潍坊双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北路焦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352903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联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0820005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双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联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潍坊双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双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潍坊双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