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博尔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淑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博尔珠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2232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054.2元及业务提成3900元、经济补偿金4420.14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9424.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飞博尔珠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424.3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