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生,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大学路龙江**府9栋。
法定代表人:曾祖成,总经理。
原审被告:玉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内环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文代俭,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维宁,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铝三号路(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公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卫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明,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被告:王金平,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玉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陈明、王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民初13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民初136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而引发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纠纷审理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西平果县博远劳务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玉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陈明、王金平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所涉的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地点位于广西平果市辖区内,故平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静
审 判 员  周 玲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译娴
书 记 员  黄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