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1民初4536号
原告:**发,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369692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92号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74899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发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