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0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14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6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抵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以及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