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2民初1037号
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207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4796674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94326896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友谊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47728.7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45060000000006),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47728.7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58元,由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