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60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沙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柏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602执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