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7914754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一、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459241.61元(利息计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后另计);二、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699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逾期不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部门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余本息2459241.61元(利息计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后另计)及执行费2699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