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倍和、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禤达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禤达生,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6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倍和、东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抵债)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以及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