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连江县现代海洋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72民初549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连江县某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