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04民初6783号
原告: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小区A栋1门地下室。
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八道街安太胡同12号。
被告:黑龙江钱塘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钱塘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436元,退回9411元),由黑龙江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核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