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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1、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90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原告**与被告**1、**2、**3、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豫09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第6行、第9行、第12行中“***”均应补正为“***”。 二、(2021)豫09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9行中“***”应补正为“***”。 三、在(2021)豫090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行和第3行中间增加下面一段内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