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濮阳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口东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5860288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坤、***(实习),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91778064。
法定代表人:焦国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益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地豪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101345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历山路与绿城路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0122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濮阳市益利置业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