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10民初4288号
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受理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