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4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路龙城花园龙泉阁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9918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优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优博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一、二、三、四项,发回重审;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优博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6.8元。2、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优博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41671.3元。3、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优博公司应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666.6元。4、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优博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6270.5元。5、判决优博公司支付***2019年保底工资差额(奖金)人民币40000元。6、判决优博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的原审诉讼请求:1、优博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666.6元;2、优博公司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1671.3元;3、优博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000元;4、优博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577.8元;5、优博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月10日期间的工资8429元;6、优博公司支付***2019年保底工资差额40000元;7、优博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270.5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优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655.98元;二、优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958.33元;三、优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22.42元;四、优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264.38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问题。优博公司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1800元,该工资水平明显与***作为建筑工程师的工作岗位不匹配,与***银行账户显示的实际发放情形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每月工资均由两部分基本固定金额构成,一部分显示为工资,一部分显示为报销款,一审根据显示记录,认定***2018年10月至12月月工资标准为1350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并无不当,亦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根据该工资结构及工资标准核算,扣减已支付的11191.4元,认定优博公司还应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2655.98元,亦无不当。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主张2018年存在平时加班102.5小时,休息日加班62小时,2019年平时加班55小时,休息日加班35.5小时,并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优博公司亦不予认可。优博公司认为***仅在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7日存在加班,但随后均有安排调休。根据优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确实存在加班后即安排调休的事实,说明***所主张的加班时间存疑性较大。一审根据双方举证并综合考量,确认***在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平时加班14.5小时、休息日加班2小时,在2019年6月后平时加班8小时,并无不妥。故优博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1923.85元,支付***2019年6月之后的加班工资1034.48元,一审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经查,***2018年度有7天年休假未休,2019年度年休假为10天,其中5天已休,5天未休。根据***的月工资标准(2018年度月工资13000元,2019年度月工资15000元)进行核算,优博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264.38元,一审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保底工资差额(奖金)问题,***主张双方约定保底年薪22万元,如每年发放的工资总额未达到22万元,剩余部分以项目奖金的方式发放,故主张2019年度奖金4万元(保底工资差额)。优博公司予以否认。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有关保底年薪的约定,***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前述认定,优博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一审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961.21元,优博公司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22.42元,并无不当。
关于律师费问题,***在仲裁、一审均无请求支付律师费,其在上诉中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人优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深圳市优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永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