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朴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3民初1789号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盾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家庄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盾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2024年12月13日,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4年12月9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