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黑01执异15号
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办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申请保全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保全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1处房产和1处车库。为此,案外人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省三建公司称,请求中止对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31处房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5)黑0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足额支付全部价款;2、部分房屋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余未办理过户登记系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3、案涉房产系抵偿工程款的抵账房,异议人作为项目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诉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11处房产和1处车库。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5)黑0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三环路与机场快速路交叉口的411处房产和1处车库,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异议人省三建公司在本院查封案涉房产前,即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抵购房款协议》。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产,且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异议人未办理过户是房产被查封的原因,而非自身原因。故省三建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三环路与机场快速路交叉口31处房产的执行(明细附后)。
案外人、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