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929号
原告: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