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8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炫目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