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64号
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