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395号
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而提起的诉讼,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都将进行审查,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304民初333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