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办理完成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批准手续,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