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2月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2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136979.77元(货款1084698元、利息损失27814.97元、**履行利息3416.8元、案件受理费7280元、申请执行费1377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136979.77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