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334号 原告(被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9月16日不服劳动仲裁向本院提出诉讼,案号为(2021)湘0304民初3395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0304民初339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304民初3334号案件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以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负担10元,由被告(原告)湖南长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