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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无锡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组织机构代码628237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396室,组织机构代码331201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执行人昆山市银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320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98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昆山市银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6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222530元及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昆山市银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均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南粮路XX-X号楼XXX室房地产暂不处置。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2658号民事调解书余额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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