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329执恢10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西风路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7号新豪庭1栋2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0号2层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434,045.43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加倍利息。2023年9月12日以(2023)桂0329执恢101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二被执行人给付了部分标的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其他执行内容,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行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329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