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329执4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峰区西风路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资江**新城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女,苗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资源县,现住资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对***应履行的债务以(2023)桂0329执470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分期履行协议“一、***在2023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10万元购房款;在2024年2月9日前支付10万元购房款;其余购房款420000元分四年还清,于每年春节前还款10.5万元。二、***以其在桂林市临桂区临******9号桂林××广场××幢××层××号房屋(与***、***按份共有)以及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两江大道12号华鼎.新城2幢1**19层03号房屋做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不能按第一项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强制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以上债务。三、第三人***自愿对***的上述620000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如***不能按第一项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资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进行强制执行。四、该款由***直接支付至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36,开户行:桂林银行芦笛支行)。五、在***支付第一笔房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由第三人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给***办理资江**新城8栋3.401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证办理完毕后,由法院查封资江**新城8栋3.401号房,直到本案债务履行完毕后,再由***申请解除查封。六、本案执行费8551元,由***承担。在***履行2023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10万元购房款义务和缴纳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资源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的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本案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区临******9号桂林××广场××幢××层××号房屋、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两江大道12号华鼎.新城2幢1**19层03号房屋和资江**新城8栋3.401号房屋。现***已履行在2023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10万元购房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329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