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329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2662474W,住所地桂林市***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2月08日生,住广西资源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9月07日生,住广西资源县。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2022)桂0329执192号之二十九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34197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3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以(2023)桂0329执469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329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