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煜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172738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临桂县银谷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委高桥***锡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9113710W。
法定代表人:郑琤,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杉,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审第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4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826624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林煜峰实业有限公司、桂林临桂县银谷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2民初1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煜峰实业有限公司、桂林临桂县银谷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煜峰实业有限公司、桂林临桂县银谷生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