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9执恢135号之五十四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西风路47号3楼。
法定代表人:伍润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7号新豪庭1栋2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征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0号2层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征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追加)***,男,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苏毅,男,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兰琼珍,女,汉族,1993年11月20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杨远发,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吴书志,女,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王庆全,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蒋年兰,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杨石林,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张青梅,女,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张才生,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易凡珍,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王勤,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何芳,女,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李天喜,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李桂兰,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李泓霖,女,汉族,1994年10月6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粟国金,男,汉族,1932年11月24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粟艳生,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粟健,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执行人(追加)杨双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资源县。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瑞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坤龙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桂0329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5日以(2019)桂0329执129号、(2021)桂0329执恢12号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以(2021)桂0329执恢135号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处置二被执行人资江明珠新城楼盘财产,共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工程款3,364,270.85元;申请执行人尚有优先受偿工程款债权转普通债权5,002,901.53元;停工损失2,493,000元;工程进度款利息1,564,714.75元,合计12,424,887.13元,未执行到位。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财产都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法院正在进行处理,但尚未全部变现。本院已经决定待财产变现后,本案与相关案件共同参与执行案款分配。因此,该案执行程序在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29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海民
审 判 员 蒋新华
审 判 员 李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珂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