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614号
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BNLTPX0E,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东路193号。
经营者:***,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东路2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45405391,住所地衢州市府东街59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