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邓某某,桂林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5192号
原告:肖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桂林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桂林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桂林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桂林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